關于印發《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武漢市財政局
2014年7月28日
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
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向融資性租賃公司租賃設備的我市工業企業的扶持力度,減輕企業融資租賃負擔,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武政〔2011〕6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以下簡稱項目補貼),是由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專項用于對我市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向租賃公司發生融資性租賃的費用進行的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工業企業,是指在武漢市依法設立的、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規定的工業類中小企業。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項目補貼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對我市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當年發生的融資租賃項目,按當年融資租賃費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戶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到以下條件的中小工業企業可申請補貼資金: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及時向同級財政、經信部門報送財務、經營信息;
(三)經濟效益及發展前景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企業上一年度上繳稅金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上。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及撥付
第六條 企業申請補貼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融資租賃項目業務憑證原件及復印件:與融資租賃機構合作協議、租賃合同、租金發票、租賃設備到貨(收貨)確認函、設備購買發票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上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上年度企業上繳稅金證明復印件;
(五)加蓋企業公章的《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申請表》;
以上材料須按A4紙型制作并裝訂成冊。
第七條 申報及推薦。申報企業按要求向所屬區區級經信部門報送材料,各區經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推薦,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匯總報送至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第八條 審核及撥付。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審核通過后,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委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付。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企業在項目申報及資金使用過程中,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條 企業收到專項補貼后,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