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評價報告與專利檢索報告你真的了解嗎?
經常有人會問,關于這個專利權評價報告與專利檢索報告是不是一樣的性質,今天小編就這兩個概念和大家簡單分享一下:
1、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定義:
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在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因為發明專利申請在專利局實質審查的時候會進行檢索,所以發明不需要專利權評價報告)被授予專利權后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并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一種官方出具的較權威專利質量評價。
2、專利檢索報告的定義:
專利檢索報告是對目標項目進行專利檢索,而后寫成的報告,也可以是對目標專利的可專利性進行的檢索,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專利檢索,從而形成相應的報告。
從專利權評價報告與專利檢索報告的區別上來進一步闡述兩個概念有什么實質的不同。
專利權評價報告與專利檢索報告的區別
1、報告針對的對象不同專利權評價報告:只能針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作出
專利檢索報告:不僅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還可以針對發明專利作出
2、報告針對的請求人不同專利權評價報告:只能由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其中,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人,例如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請求人可以是部分專利權人。
專利檢索報告: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請求。
3、報告出具的單位不同
專利權評價報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
專利檢索報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檢索中心作出
為什么要請求專利權評價報告?
(1)實用新型在初步審查(外觀設計是對新穎性的審查)的時候未進行檢索,審查員對其審查程度較輕,僅通過初步審查程序即可授權,所以專利權不穩定,有的公司為了確定專利在后續實施過程中不會造成侵權或者被無效,會請求作出評價報告,以從一定程度上確定本專利的穩定性。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需要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以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的授權要求。在專利權的效力受到質疑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作為證明專利權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
(2)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種證據形式或證明文件,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據此可以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務時,需要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
(3)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專利權人專利推廣中證明專利“含金量”的依據。由于未經實質審查即可授權,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多被認為穩定性不強,“含金量”不高。而如果獲得了專利局下發的正面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則相當于該專利獲得了國家專利局的再一次權威認可,專利的穩定性和含金量將會得到進一步認可。
(4)專利權評價報告是權利人應對專利侵權的必要準備。
以上就是知于專利權評價報告與專利檢索報告相關的解釋,大家應該清楚了吧!
稿件來源:鄂標網